? ?撫養(yǎng)了6年多的孩子居然不是自己親生的,家住舒城縣城關鎮(zhèn)的孫先生得知這一鑒定結果后,一怒之下找前妻即孩子的生母王女士索要賠償費。日前,舒城縣法院判令女方賠償孫先生撫養(yǎng)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10萬元。
? ? 孫先生與前妻王女士于2005年5月17日登記結婚,次年1月生育一男孩小鵬。2006年12月,雙方感情破裂協(xié)議離婚,并約定兒子小鵬由孫先生獨自撫養(yǎng)。
? ? 隨著小鵬慢慢長大,孫先生發(fā)現(xiàn)孩子長得一點都不像自己。孫先生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DNA親子鑒定,結果排除孫先生與兒子小鵬的親子關系。孫先生一時難以接受,差點精神崩潰,起訴要求王女士補償他所支付的撫育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38萬元。
? ? 法院認為,撫養(yǎng)子女應是父母的法定義務,此案中孫先生對小鵬無法定撫養(yǎng)義務。被告王女士隱瞞兒子非原告親生的事實,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況對兒子進行了撫養(yǎng),造成了原告不應有的負擔,因此被告應適當賠償原告撫養(yǎng)孩子期間的生活費。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,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誠,但王女士在婚姻關系中存在較大過錯,導致孫先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,故孫先生要求她賠償其精神損害,于法有據(jù),合理部分予以支持,過高部分不予支持。據(jù)此作出以上判決。